“葫芦娃,葫芦娃,七个葫芦一个爸,风吹雨打,都不怕,我爹是导演啦”。“张艺谋导演摊上事了,摊上大事了”。最近媒体传出:大导演张艺谋与多女演绎“七子之歌”,张艺谋七子事件迅速在网络上蹿红。
法律人与娱记的看法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但既然作为法律人还是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第一、是否重婚;第二、是否违反计划生育;第三、是否有人侵犯张导的隐私权。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案件的特点在于,它既是自诉案件,也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只有在被害人不告诉情况下其他公民向检察机关控告才转为公诉案件)。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不少重婚案件的被害人,由于在经济生活上依赖于重婚的犯罪嫌疑人,不会去进行控告。因此,司法机关作了补充规定: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诉,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影响很坏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诉,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应由人民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构成重婚罪。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就本案看,张艺谋情节是否严重,笔者不得而知,但是这种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总该算是情节非常严重了吧。
关于第二个问题,本身就不是问题,问题是:他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后,是否受到了处罚?罚了多少?公众是否有知情权?因计生政策不是个法律问题(各地罚款数额也不一样),笔者不是太有研究,但笔者认为张导演有义务出示被罚款的收据。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张导演还不是一般的导演,他还有另处一个身份就是全国政协委员,作为一个“官员”是否应该积极的响应国家的政策呢?他是否应该履行作为一个普通公民都应该遵守的计生义务呢?
关于第三个问题,笔者作为法律人首先阐明一点:中国法律中没有隐私权这样的提法,在我国只有一个名誉权的法律概念。笔者认为是否有人侵犯张导的名誉权主要从以下两点来分析:第一,手段是否合法。如果是通过偷录、偷拍、威胁等方法获得就是程序违法了;第二,如果报道是真实的,就不牵涉侵犯隐私权。并且笔者认为,张导演作为公众人物、作为一个全国政协委员更应该接受公众的监督,因为象张导演这样的大人物就应该给国人一个健康的形象。当然健康的形象可以是两种:第一种是对婚姻的态度的“从一而终”,第二种也可以是犯了错误承认改正的态度。
不管怎样,张导演的齐(七)人之福,还是很让人羡慕的,这说明张导在贡献“优秀”作品的同时,身体保养的很好。在这里祝愿他老当益壮,向杨振宁教授的记录发起新的冲击。(来源:法邦网 作者: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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