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妈妈的一个同事生孩子大出血,当时在场的家属也没有跟她血型一致的,而医院也说血库里没有一致的血液。后来有一个病人的朋友主动捐血,虽然当时阿姨没事。可事后阿姨被查出乙肝病毒携带,后来跟医院理论,他们说他们不是医疗事故,那到底哪些不属于医疗事故?如果真的不属于医疗事故,那医院就不赔偿了吗?
您好,我首先回到你到底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其次,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就不赔偿吗,这一问题我予以解答。
不构成重伤以上的医疗过错,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构成犯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
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