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男朋友的阿姨接受子宫肿瘤的切除手术,手术本来也还挺成功的,可是伤口缝合时却把手术刀遗留在体内,最终导致死亡。我想请问,医疗事故丧葬费怎么算?医疗事故精神抚慰金怎么算?
您好!首先回答您的第一个问题,医疗事故丧葬费怎么算的问题。
按照《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这实际上是要求死者家属提供丧葬费用的证明,并且按照证明的标准进行赔偿。
我们可以想象在我国偏远地方的农牧区,这样的赔偿标准是很少的。
《条例》同时规定,由于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其次,关于医疗事故精神抚慰金怎么算的问题。
按照《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这是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规定的“特色”,区分患者的死亡和残疾,并且给出了具体的计算标准。
由于精神损害的不确定性,在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上各国大都采取非常谨慎的太多,往往更多的是给出一个指导性的判定标准,具体的处理归纳为法官的“裁量权”。
而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却将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为死亡6年、残疾3年的情况。
这样的处理显然是非常不够“人性化”的。
也违背了法官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法官自由裁量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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