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的爷爷患病住院期间,我们要求复印病历被医院拒绝,所以我想请问,患者能复印病历资料吗?此外,患者有哪些权利?谢谢!
您好,首先回答您的第一个问题,患者能复印病历资料吗。
患者是能复印病历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患者有权复印的仅是客观描记部分,而主观诊断部分包括病程记录、三级查房、会诊记录、病历讨论不包括在内。
其次,回答您的第二个问题,患者有哪些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者的权利非常广泛,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
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财产权;
公平医疗权;
自主就医权(包括选择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
知情与同意权。
患者对疾病的病情、治疗措施、医护人员的情况等享有知情权,而医院采取的治疗行为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之后方可进行;
医疗文件的查阅权、复印权;
监督权;
索赔权;
请求回避权。
对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医疗事故鉴定的组成人员,有权提出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