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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能否请求精神损失赔偿?

咨询时间:20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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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你好!一个朋友在诊所就医时,晚上医生给打了头孢,但是没做皮试,医生自己打的针,不是护士,打完针后医生打麻将去了,患者在输液过程中有不适,但是医生不在,后来就停止呼吸了。我想咨询一下,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医疗事故致死能请求精神损失赔偿吗?

邵颖芳律师解答:

你好!我现在来一一回答你的问题:一、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死亡赔偿金是因不法侵害他人生命依法应支付的一定的金钱。

此种赔偿是以生命权侵害为原因的赔偿,不以填补受害人丧失之生命为目的,即该赔偿不是对生命权损失的赔偿(生命权无法通过赔偿救济),而是以填补死亡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害为目的,是对其他受损利益的救济。

因此,行为人基于民事主体死亡而给付的赔偿属于死因赔偿。

死亡赔偿金属于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金。

这种精神抚慰金以死者亲属由死亡事件所受的精神痛苦为填补对象。

死亡赔偿金仅指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的补偿,并不包括被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用,也不包括丧葬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是不一致的:前者的赔偿项目比后者少,典型的缺少项目是死亡赔偿金;

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赔偿标准,前者大多数比后者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治疗过程中致人死亡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只能按照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6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没有规定赔偿死亡赔偿金,这就形成了法律实施的一个空白。

同时,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的却可以依照该条例给予30年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

医疗事故纠纷中若出现患者死亡的情况,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按照《民法通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办理。

二、医疗事故致死能否请求精神损失赔偿医疗事故纠纷中若出现患者死亡的情况,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按照《民法通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办理。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并且,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了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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