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遗嘱有哪些要求
遗嘱的形式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继承遗产何时能取得物权
1、因法定继承而取得物权。本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物权由于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而产生变动,不难被理解,但为何继承也可以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呢?首先来看法定继承,按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例如甲死后其财产由其子乙继承,那么继承的大致流程为:公示催告与依法定顺序清偿债务,若仍有剩余财产,方能作为遗产处理,即只有在对被继承人甲生前债务清偿完毕后,继承人乙才享有对剩余财产的所有权。
2、因遗嘱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物权。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自己意愿处分自己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关于这一单方法律行为究竟属单方债权行为还是单方物权行为,存在不同意见。但我们认为,遗嘱属单方债权行为,自继承开始后,所有继承人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因此取得物权的生效时间始于继承开始。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无论是因法定继承还是因遗嘱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物权,如果涉及的遗产为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但继承人未办理登记的,其处分行为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