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王凯和张艺夕结婚多年,生活富裕很幸福,唯一的缺憾就是没有孩子。1980年,两人通过合法手续从孤儿院收养了一个3岁的女孩,取名王晓晓。今年,王凯因病去世,在分割其遗产时,张艺夕认为王晓晓是收养的,和王凯没有血缘关系,不能继承其遗产,而王晓晓对此表示反对,过后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可知,子女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父母的遗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子女有多种类型,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它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收养的子女。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存在一种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可见,养子女和养父母有继承与被继承的关系。不过,收养关系一旦解除,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就不再存在,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将终止,不再有相互继承的关系。结合上述对养子女的分析,王晓晓和王凯的关系属于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关系。王晓晓作为王凯夫妇收养的孩子,形成和亲生父母子女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到王凯去世,王晓晓和王凯夫妇也没有解除收养关系,还是其养子女。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王晓晓有权利继承其养父的遗产。
二、继子女是否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所以,我国法律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虽是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但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同。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因此,继子女和继父母的法定继承关系是否存在,主要看它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无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
(1)继子女和继父或继母长期生活在一起,即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如,王某的母亲在他7岁时,带着他嫁给了张某。今年,王某大学毕业,就在他想孝敬父母的时候,张某却因病去世。这时作为与张某生活多年的王某就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张某的遗产。
(2)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者其生父母再婚后,继子女并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养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没有尽过什么赡养义务,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继承权问题。
(3)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给以部分或全部;或者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扶养、教育义务,而继子女未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这种情况一般视为形成了扶养关系,但分配遗产时,应根据情况适当减少其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