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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种类有哪些,如何处理遗嘱继承纠纷?

此文章帮助了266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遗嘱的种类有哪些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录音遗嘱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如何处理遗嘱继承纠纷

1、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4、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5、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6、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对遗嘱的有效性及最终有效性进行判定,并解决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遗嘱继承纠纷。

以上就是“遗嘱的种类有哪些”和“如何处理遗嘱继承纠纷”的具体内容。遗嘱继承时,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遗嘱是有效可执行的遗嘱,但继承人仍然不能得到遗产。也就是说,如果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相信他们会为您提供帮助。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在遗嘱继承中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我们都知道见证人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与继承人、被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在此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单单是指继承人、被继承人的近亲属,与继承人有债务债券关系的人以及与继承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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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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