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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赚取处费理污染环境,污染环境罪如何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312人  作者:长春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为赚取处理费污染环境

2010年6月23日,被告人赵某谎称其要从事涂料半成品生产,骗取河南省濮阳县清河头乡娄昌湖村南一废弃窑厂所有人的信任,将该废弃场租了下来,然后,被告人赵某先后从洛阳、沛县等地运回总共二百余吨的四氯化硅十余车,将这些四氯化硅埋藏在该厂的一个储存罐内。赵某为了赚取处理费,雇佣多名工人对运回的四氯化硅在该厂进行秘密倾倒处理。2010年10月22日17时,被告人赵某在对泄露的储存罐进行电焊维修时,储存罐发生爆裂,该废弃窑厂周边47亩小麦受污染遭受污染,损失鉴定达到34。5万元,同时,又造成在工厂打工的一名工人以及在周边田地劳作的一名农民轻伤(赵某以进行民事赔偿)。2010年10月28日,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公安局自首。随后,检察院以赵某涉嫌污染环境为由,将其起诉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污染环境罪如何量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危险化学品,致他人轻伤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考虑其自首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赔偿被害人损失,遂决定从轻判处。

2012年4月5日,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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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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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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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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