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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的特征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109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无过当防卫

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首次规定了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采取无限度的防卫,即使造成了不法侵略者的损害后果也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界上有学者称,此款规定是我国的无限防卫权,或特别防卫权,或无过当之防卫等。

据此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正当防卫,不存在过当情形”,这一规定是我国刑法在正当防卫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突破。它使公民在受到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时,能够站出来进行英勇的反击,不至于因过多地考虑防卫过当责任而畏首畏尾,不能适时制服犯罪。无过当防卫赋予了防卫人无限的防卫权,因此必须对无过当防卫的使用严格掌握,以免滥用,使得防卫权蜕变为私刑权,造成社会混乱。必须明确无限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因此,除了没有限度条件外,正当防卫的其他四个条件:起因条件,防卫时间,防卫对象以及防卫意图必须同时具备。

二、无限防卫权的特征

根据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无限防卫,是指公民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侵害,针对侵害人人身所采取的即使是造成暴力犯罪人伤亡的防卫行为,也享受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是由法律赋予并予以保障的权利。

作为法律上的权利,无限防卫权自然具有正当防卫权利的共性特征,但由于无限防卫权由其所肩负的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使命以及立法者对于司法统一性的追求,决定了其具有不同于正当防卫的共性特征的特殊属性。本文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法益保护的单一性。在这里,法益是合法权益的同义语。行使无限防卫权欲保护法益的范围,理论界还未统一。在1996年10月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8条就曾规定了“对于严重危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但立法机关最终没有采纳,其设立无限防卫的立法意图就在于打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增强人们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勇气。而同时,我国刑法严格排除为保护财产利益的目的而行使无限防卫权,在不涉及财产利益的情况下,严重危及国家、公共利益的犯罪而又不直接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等人身安全的情形是相当少的,无论是从现在,还是从将来的刑事立法中,都没有必要对此规定进一步细化。因而,无限防卫权必须在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才能实施,对于仅仅危及国家公共利益、财产权利的暴力犯罪,只要这种侵害没有危及到人身安全,则不允许进行无限防卫,而只能实施一般防卫行为。

(二)防卫行为指向的特定性。无限防卫权是出于反击不法暴力侵害而行使的权利,防卫人要与侵害者进行直接的、面对面的对抗。这种对抗行为的指向就是不法暴力侵害者人身,旨在通过损害其人身的方法迫使侵害者停止犯罪或者剥夺其继续实施犯罪的能力。从法条逻辑上分析,得不出以损害财产方法制止严重的暴力犯罪属于无限防卫的结论,法条中规定:“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揭示了防卫行为与侵害人人身受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防卫行为指向应是侵害者人身。而且如果允许用损害财产的方法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则实际等于允许对侵害人财产进行任何处置。

众所周知,当前公民不敢行使防卫权的主要原因是害怕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心理,而这种立法规定会误导防卫人选择用损害权益较轻,即损害财产的方法去对抗暴力犯罪。而绝大部分情况下,这种手段根本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反而可能诱发更严重的侵害,岂不有悖于立法者的初衷?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一经实施,常瞬间就可能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后果。防卫人在恐惧、紧张的心理状态下仓促考虑、选择、取用能够对施暴者的心理产生足够威慑力的贵重财物是不太现买的,也容易失去反击的最佳时机。而且对侵害人身进行反击是最为直接、最为有效、最迅速的制止手段,通常也是防卫者本能的反应。所以,以损害财产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笔者认为不应属于无限防卫的范畴 。

(三)防卫强度的无限性。一般防卫权的行使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无限防卫权在防卫强度上具有无限性。防卫人可以采取造成侵害人伤亡的手段,也可以采取麻醉或限制其行动自由而不造成其伤亡的方法,总而言之,一切针对暴力犯罪人人身、足以制止暴力侵害的手段均为无限防卫权所许可。我们认为,只要存在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即使能够选择损害侵害者较小权益的方法,如麻醉、将其反锁于房内等,在这种情况下,防卫人采取了造成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手段,如开枪将其击毙等,防卫人行为仍属于无限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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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此期限,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表明,追诉时效与刑罚权中的求刑权、量刑权有关,即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具有求刑和量刑权。此外,追诉时效与行刑权无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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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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