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前几天新招进几个员工,我打算先和他们签一份试用期合同,等他们通过了试用期再签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请问这样可以吗,可以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吗?还有试用期最长可以约定多久啊?
您好,很荣幸能够为您解答这方面的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从这一法条上看,用人单位不用和劳动者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因为试用期本来就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即使双方签订了仅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也应视为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由此看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且,试用期的具体时间应当时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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