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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星陪酒价目表事件,仅是一宗可能的侵权纠

2013年02月20日    我来说两句(1人参与)  

2010年7月1日起,我国《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该法第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侵害“隐私权”,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此即从法律上明确了“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法律上所谓隐私权,乃是一种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利。

至于有媒体公布女星陪酒价目表,是否有侵犯涉事明星的隐私权问题,需要辩证来看。就个案来看,这只是一宗可能的侵权纠纷;但国人喜欢上纲上线,一旦上纲上线,这就是一个明星隐私权利的限制和保护的大问题。所以,需要有一定的高度,否则,容易失之偏颇的。

先就事实本身看,女星陪酒的事实,这原本就是公开的秘密(公开的秘密,当然就可以不视为秘密了)。倒是陪酒价目,对社会大众而言,到确实是云里雾里的,可以属于秘密。但是,女星的陪酒行为,一般不局限于特定的群体,基本上是由价目决定的。也就不宜简单认定为“与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了。因为明星的特殊社会角色,作为明星,他们时刻牵动社会大众的神经,他们是社会大众的宠儿,吸收了社会大众太多的关爱(或关注)。社会大众,尤其是明星的粉丝,是明星的衣食父母。做父母的,自然会关注孩子的一切,包括孩子的一些隐私。做孩子的,也应该向父母“坦白”一些隐私。不然,父母讲不可能监管(或者叫做“监护”)孩子了,当孩子发生不良行为时,无从矫正。这就是公众对明星“隐私”的知情权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了。当然一切都应该有个“度”。仍以女星陪酒为例,这本不是良好的行为,不值得倡导,还可能有伤社会公序良俗,应该予以监督的。如果视之为“隐私”而保护,则有悖于法律的本意了。因此,法律应该在明星的真正隐私与公众知情权之间保持某种平衡,对明星的隐私采取比一般人严格的标准来衡量。否则,就失去天平的公正性了。

作者:胡长明律师(法邦时评特邀评论员)

2012.2.19

(胡长明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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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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