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离婚后,夫妻双方并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丧失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换而言之,对于未成年子女,父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即使已经离婚仍然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合理的学习及生活费用。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祖父母是否与父母一样呢?其对孙子女究竟有无抚养义务呢?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案情简介:祖父母要求孩子的母亲承担必要的抚养费
被告张某与原告王某之子李某于1996年3月结婚,1997年7月生一子李甲。2003年3月李某与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男孩李甲由张某抚养。但张某与李某离婚后,张某一直未尽抚养义务,李某已离家,下落不明,李甲一直由原告抚养并生活在一起,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所垫付的李甲2008年6月至2009年11月共计17个月抚育费每月700元及小升初赞助费15, 000元。
法院判决:父母离婚后仍应负担子女合理的学习及生活费用
被告张某与原告王某之子李某离婚后,尽管约定李甲由张某抚养,但实际上李甲却一直随原告生活,张某未全部尽到对其子的抚养义务,现王某来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抚养李甲所垫付的抚养费用,其合理部分,本院应予支持,原告王某为李甲支付的小升初费用,被告张某亦应负担50%。
律师说法:夫妻离婚后,祖父母对孙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
夫妻离婚以后,彼此不再承担同居义务,这就意味着双方只能由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双方轮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对于未成年子女,父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可知,原则上,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并没有抚养义务,但是存在两种例外,就是未成年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就本案而言,在父母有能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抚养与管理属于无因管理,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祖父母有权向其孙子女的父母主张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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