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过程中,若仲裁庭人员即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意见不统一,该如何处理?很多人对此会有所疑问,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情简介:仲裁员意见不统一 如何处理
甲公司与乙营销公司在履行买卖合同时发生纠纷,双方依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由于金额较大,仲裁机构按照仲裁规则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此案,并组成一名首席仲裁员、两名仲裁员的三人仲裁庭。在仲裁庭审理中,三位仲裁员对买卖合同中违约金是否需要调整的意见不统一,不能形成多数意见。
仲裁庭意见:以少数服从多数意见为原则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律师说法:仲裁员意见不统一 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3条规定: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一般由三人组成,即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二名仲裁员组成。可见,在仲裁裁决意见不一致时,一般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裁决,但如果出现二名仲裁员的意见一致,而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与二名仲裁员的意见不一致时就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此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裁决,二名仲裁员的意见要如实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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