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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有效吗,离婚后房产如何过户?

咨询时间:20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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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律师你好,我和前夫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1年底,由于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该套房屋在作价后归我所有,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的一年内,将产权过户到我名下。但由于房价不断上涨,前夫认为他吃了大亏,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还说当初把房子给我他是被迫的,对他很不公平,要到法院起诉撤销离婚协议。我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但他们却答复说,必须要有法院的判决才行,否则就必须前夫到场签字过户。我想问,难道这个离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吗?为什么我不能凭离婚协议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前夫说的起诉撤销离婚协议能成立吗?

彭鑫律师解答:

你好。

您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实质上涉及到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及是否具备强制执行力。

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就生效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对于离婚的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方具有强制执行力。

离婚协议本身是不具备强制执行力的。

实践中,很多地方包括一些大中城市的房管部门即以此为据,对仅凭离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单独办理房屋过户不予受理。

对您所提的第二个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离婚协议可以反悔,但要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但同时要符合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方能依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合上述,建议您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夫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协助办理房屋过户;

如对方拒不履行,则可持生效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你还有什么问题,也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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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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