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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违约的法律定义,构成明示先期违约须具备哪些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392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先期违约的法律定义

先期违约,又称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中,明确表示为明示先期违约;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为默示先期违约。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构成明示先期违约须具备哪些条件

明示先期违约是先期违约的一种,是相对于默示先期违约而言的。

明示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的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构成明示先期违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合同必须有效成立。

2、明示违约方必须明确地、自愿地、肯定地、无条件地、确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在履行期到来后不履行合同义务。被迫地、含糊其辞地或附条件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不构成明示先期违约。

3、对方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重大的不履行,即不履行的是合同的主要义务。

4、明示毁约无正当理由。

5、明示预期违约的提出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届满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

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并不是说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构成违约,要构成违约,除了确实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当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即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约定的免责事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自行约定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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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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