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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此文章帮助了930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一)租赁物由承租人选择,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来订立买卖合同,所以没有经过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能变更与承租人有关合同的内容;而一般买卖合同由买受人选择出卖人和购买人。

(二)出卖人应按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一般买卖合同受领标的物的权利属于买受人。

(三)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能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应当协助;一般买卖合同对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索赔的权利属于买受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在《合同法》规定的18类有名合同中,租赁合同除了与融资租赁合同有共同之处外,和其他的合同大相径庭,区别明显,不辨自明。现对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做一些比较。

(一)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二者在内容上有重大区别

租赁合同为一方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交付他方使川、收益,他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期满后将原物返还的合同。租赁合同为一种财产的有偿使用关系,出租人应使租赁物于交付时及在整个租赁期处于正常使用状况,因此,出租人就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及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并负担租赁物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之危险及税款等,承租人在不继续使用时,得解除租赁合同。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却有瑕疵担保免责、标的物的危险及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负担等规定,这是与传统租赁合同的根本差异。

(二)融资租赁合同属非继续性合同,租赁合同则为继续性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接受租金与承租人使用标的物为对价关系,即以物之使用换取金钱收益。当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标的物时,可拒绝继续给付租金;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件系特别为用户之使用目的而购人,租赁公司意图为从该承租人收回购置设备的成本及预计之利润。租赁公司是以“货物”换取金钱而非以“使用”换取金钱。换言之,租赁公司一旦按照用户的指定购买租赁物,即已履行自己所负义务,因而有权从该特定承租人处收回全部成本与利润,而不问承租人是否继续使用,租赁物件是否有瑕疵及发生毁损灭失危险。由此观之,融资租赁合同实不具备传统租赁合同的继续性合同特征。

(三)租赁物的现实存在性不同

租赁合同其租赁物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存在,且为出租人所控制或已经利用。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拥有的是资金而不是现成的租赁物。承租人所需要的租赁物尚待出租人用其资金向出卖人购买。在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要收回租赁物,承租人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融资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续订租赁合同,也可以选择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终止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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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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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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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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