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王某今年七月在昌平建委签订房屋抵押合同。我把房屋抵押给王某,以向王某借款治病,对方要求我用房子做抵押才同意给付600000元,我没有办法只能被迫同意。到现在,被告从未履行给付义务,所以我认为我和王某之间不成立借贷关系,房产抵押合同及借据亦未生效。后来我跟王某说要解除我和他之间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解除房产抵押,但是他不同意,因为我还欠他人民币1700000万元和美金99000元。如果我起诉的话能否请求法院判令他返还我的房产证,我的上述请求能被法院支持吗?
你与王某之间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在依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你向法院起诉的话,对于王某未给予你借款你要承担举证责任,他应当承担证明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被告不能证明担保的债权客观存在,即可以认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应予以解除,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如果你不能举证证实他手中持有你的房屋房产证,那恐怕你想要回房产证的话有些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