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我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一位客户在我这里买了一份健康险,可没过多久他就以身患某种病要求赔偿,我觉得是他故意隐瞒病情,不应该赔偿他保险,我想请问一下,在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的免除有哪些法定事由?
您好,保险责任法定免责事由是指《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事项,具体涉及以下几方面: (一)违反告知义务 因为投保人违反告知业务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
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二)保险欺诈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
保险法第27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三)故意行为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保险人应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四)自杀行为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五)犯罪行为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